114-116年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處理(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  告

----------------------------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22819589

機關名稱: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業務部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

聯絡人:葉先生

聯絡電話:(02)2305-5115 分機:17

傳真號碼:(02)2305-1034

電子郵件信箱:ga@tplivestock.com.tw

---------------------------- 採購資料 -------------------------------

標案案號:TPM-3ST-250603-1

標案名稱:114-116年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處理

標的分類:本案性質為: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預算金額:每月17萬元整(含稅)

招標方式:以本公司網站公告方式辦理

決標方式:以最低標價決標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

最短等標期:十四天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是

是否後續擴充:是

本案依據「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二、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金額150萬元以上,將於本公司網站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呈請總經理核准後函知監察人會。」辦理。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本案需求請詳閱本公告注意事項。

2.履約期限:114年08月0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共計29個月)。

3.履約地點: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一、三樓垃圾暫存區。

---------------------------- 領投開標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16日17時止,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本公司辦公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17時,於本公司業務部領取(108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四樓辦公室)。

招標文件售價:每份新臺幣200元整

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14年6月16日下午17:00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四樓業務部

開標時間:114年6月17日上午10:00

開標地點:108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四樓會議室

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正體中文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押標金繳納規定------------------------

1.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50,000元整

2.繳納方式:請投標廠商將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附於投標文件中。

3.票據日期應為即期,並以「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本公司為受款人。

4.本公司僅接受投標廠商以上述方式繳納押標金。

---------------------------   注意事項 ----------------------------

1.得標廠商不可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所列「拒絕往來廠商」。

2.得標廠商須使用符合環保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等規定之清運車輛及工具,依法將廢棄物清運至臺北市政府設立之合格垃圾焚化廠。

3.需求說明:清理本場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申報代碼D-1801)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資源回收物(包括但不限於玻璃瓶、保特瓶、保麗龍、塑膠籃(桶)、廢輪胎…等,倘資源回收物未載明者,以本場現場產出種類為準)。

4.清運頻率:
一般事業廢棄物:每營業日一次,以當年度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休市日程表為主,依本場事業廢棄物產生及貯存狀況或依實際需要進場清運,廠商應於當天清運完畢,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延遲清運時,需取得本公司同意且不得損及本公司權益。
資源回收物:每三個營業日一次,以當年度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休市日程表為主。依本場資源回收物產生及貯存狀況或依實際需要進場清運,廠商應於當天清運完畢,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延遲清運時,需取得本公司同意且不得損及本公司權益。

5.投標廠商應具備政府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至少一年以上,許可清除廢棄物之種類須列有「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廢棄物代碼D-1801)」。

6.本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年平均每月數量約23.5公噸(惟實際數量以當月實際清運數量為準),資源回收物數量以現場情形為準。

7.清運處理費應包含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下稱臺北市垃圾焚化廠)代徵收之廢棄物處理規費、廠商清運費、資源回收物處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8.得標廠商應提供4台垃圾子車(規格為1100公升)及資源回收物分裝容器,並保持外觀清潔,且按本場提供之設置點於履約前完成子車及資源回收物容器放置事宜,期間若子車或資源回收物容器遺失或損壞無法使用時,得標廠商應立即補足。

9.得標廠商須協助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下稱臺北市垃圾焚化廠)申請「委託代清業對象、車號及契約內容變更」之異動,並應於契約起始日前完成申請。

10.得標廠商應於履約前將清運處理車號及配合之垃圾焚化廠等資料提交本公司,契約期間應以固定車輛清運處理,若變更任何清運處理方式應事前通知本場,取得本場同意後始得變更清運處理車輛或運處理時間,以利本場管控。

11.得標廠商須配合本場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儲存、清運、處理,並應依規定隨車檢附申報聯單進入臺北市垃圾焚化廠。

12.得標廠商清運處理人員應按本場規定時間作業,並聽從本場有關人員之指導,出入場區應遵守本場相關規定。

13.得標廠商應採取各項安全防範措施,並隨時注意作業安全,如作業中發生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等意外事故,應由得標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14.一般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之清理回收時間、地點、作業方式由本公司指定之,得標廠商需配合辦理。

15.有意願廠商於投標前應至現場實際勘查本場作業環境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物種類及貯存情形,以避免得標後無法達到本公司需求。營業日勘查時段:9-12時。

16.得標廠商於合約期間內,若遇臺北市垃圾焚化廠代徵收之廢棄物處理規費調漲時,可取得甲方同意後調整清運處理費。

17.得標廠商於合約期間內,應遵守政府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倘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本場損失或影響本場聲譽,概由得標廠商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本場有權追究得標廠商負責相關損失。

18.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決標價之1個月清運處理費。

19.廠商應自備清運之機具,清運工具、車輛或容器應隨時保持清潔,並放置於指定之場所,不得妨礙觀瞻、污穢或散發惡臭。

20.其它相關說明請參考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

-------------------------- 投標需繳交資料 ---------------------------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
  3.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 授權書(負責人出席或廠商未派員出席免附;或代表人於開標時繳交)。
  6. 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至少一年以上,許可清除廢棄物之種類須列有「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廢棄物代碼D-1801)」,。
  7. 投標廠商切結書。
  8.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9. 押標金:新臺幣25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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