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4年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附屬屠宰場死廢禽畜及畜禽屠宰下腳料委託清運處理業務(第二次公開招標)

公 告
---------------------------- 機關資料 -------------------------------
機關代碼:22819589
機關名稱: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總務部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4樓
聯絡人:潘安迪
聯絡電話:(02)23055115 分機:19
傳真號碼:(02)23051034
電子郵件信箱:sales4@tplivestock.com.tw
---------------------------- 採購資料 -------------------------------
標案案號:TPM-8ST-20221104-1
標案名稱:112-114年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附屬屠宰場死廢禽畜及畜禽屠宰下腳料委託清運處理業務
標的分類:勞務類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預算金額:新臺幣108萬元(含稅)。(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本採購預算金額視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後續擴充:否
本案是否可能遲延付款:否
招標方式:公告方式辦理
決標方式:最低標
招標狀態:第二次公開招標
是否訂有底價:是
本案依據「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辦法」第10條第2款「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金額100萬元以上,將於本公司網站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呈請總經理核准後函知監察人會。」及第15條「1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在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經總經理核准後於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可直接與提供報價之廠商進行議價。」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公告。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每營業日皆會產出死廢畜禽及畜禽屠宰下腳料,為使本 場營運順利,將委託廠商於每營業日至本場合法將全數死廢畜禽及畜禽屠宰下腳料清運及申報完畢(畜禽屠宰下腳料申報代碼R-0111及死廢畜禽申報代碼R-0112),所有流程皆須符合環保等相關法規,以免散發臭味影響附近居民及發生疫情。並請依招標文件「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畜禽屠宰下腳料及死廢禽畜清運處理合約書」內容執行。
2.得標廠商需協助本場場內廢棄物搬運作業,依本公司指定之作業時間內將廢棄物於指定之暫存區域搬運至本場ㄧ樓廢棄物存放區。搬運時間、地點及方式由本公司定之,得標廠商需配合辦理。
3.廠商應自備清運之機具,並維持場地之環境清潔。
4.詳見需求說明書。
5.合約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6.履約地點: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
---------------------------- 領投開標 -------------------------------
招標文件購買地點:本公司四樓辦公室(臺北市環河南路二段338號四樓)
標單售價:每份新臺幣100元
投標地點:108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4樓辦公室
截止投標:111/12/07 下午17:00
(請於截止投標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至本公司)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是。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0,000元。
開標時間:111/12/08 下午12:00。
開標地點:108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4樓會議室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 押標金繳納規定 ------------------------
1. 繳納方式:請投標廠商將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附於投標文件中。
2. 日期應為即期,並以「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本公司為受款人。
3. 本公司僅接受投標廠商以上述方式繳納押標金。
4.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依下列方式處理:
a.得標廠商為新廠商:押標金需待本公司確認廠商已按規定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於辦理合約公證時一併退還。
b.得標廠商為原廠商: 押標金需待原合約期滿30日後且雙方已無待解決事項後,方可向本公司申請退還。
5. 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依下列方式處理:
a.證件封已開封審查:於廠商填妥「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後領回。
b.證件封未開封審查:因故停止招商、流標、或其他原因,致證件封未予開封審查,由廠商自行剪開標封取出押標金並填妥「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後領回。
------------------------履約保證金相關規定---------------------------
1.「履約保證金」需於本公司指定之時限內繳納至本公司,否則以棄標論。
2. 乙方於簽約前應提供新臺幣20萬元之現金予甲方作為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於合約期滿三十日後且雙方已無待解決事項,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發還。得標廠商為原廠商時,於辦理合約公證後得以原合約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充抵轉作為新合約之履約保證金,惟投標時繳納之押標金需待原合約期滿三十日後且雙方已無待解決事項後,方可向本公司申請退還。
3.履約保證金於合約期滿三十日後且雙方已無待解決事項,乙方得向甲方申請 發還或解除、塗銷設定。
--------------------------- 注意事項 ----------------------------
1. 得標廠商需於本公司指定之日期時間與本公司完成契約公證(公證費用由得標者負擔),否則以棄標論並沒收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2. 投標廠商需為處理「死廢畜禽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事業廢棄物」之合格化製廠
3. 清運及處理「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附屬屠宰場」之死廢畜禽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R-0112、廢棄物代碼R-0111)。
4. 廠商所提供之清除者管制編號、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及清除機具車號及車尾可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上申報下列事業廢棄物項目者:
a. 畜禽屠宰下腳料(廢棄物代碼R-0111)。
b. 死廢畜禽(廢棄物代碼R-0112)。
5. 清運需符合「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為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且清運死廢畜禽之機具須持有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之合格證。
6. 再利用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利用許可資格(相關資格可於環保署網站查詢到)並符合「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並同時需取得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查驗合格之化製場資格。
7. 投標廠商委託清運者,須提供委託清運之合法運輸業者相關資料(含合作證明)以供審閱;若為自行清運則無須提供。
8. 載運死廢畜禽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之清運機具(化製原料運輸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並取得化製原料運輸車合格證。
9. 本場平日死廢畜禽及畜禽屠宰下腳料等事業廢棄物產出量每日可達1~1.3公噸以上,而節日產出量每日可達3.8~4.5公噸以上,廠商需能配合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附屬屠宰場作業時間及方式安排清運車次。
10. 再利用機構每月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少5噸(含以上),每月死廢畜禽(R-0112至少50噸(含以上)。
11. 再利用機構登記資料檢核到期日須在開標日期以後至少6個月以上。
12. 甲方須提供場地供乙方執行業務使用,該場地僅限乙方於執行業務時段使用,執行業務時段由甲方定之,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場地轉予他人使用,但配合乙方執行業務之協力廠商不在此限。(該場地限乙方處理甲方之死廢禽畜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使用,不得有轉運甲方以外之死廢禽畜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之情事發生,否則按合約第18條論處。)
13. 乙方使用該場地所產生之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遭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該罰鍰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繳納,概與甲方無涉。
14. 於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契約時,乙方及其協力廠商須無條件歸還該場地並回復原狀,乙方不得有異議。
15. 廠商應自備清運之機具,並維持場地之環境清潔。
16. 詳細法規要件及需求詳見需求說明書。
17.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18. 其它相關說明請參考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
-------------------------- 投標需繳交資料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六個月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處理機構(化製場)再利用許可證明。(到期日須在開標日後至少6個月以上)
5.委託清運之合法運輸業者相關資料(含合作證明)。(自行清運免附)
6.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證明文件。(可於環保署網站查詢截圖)
7.化製原料運輸車輛行照及合格證(影本)。
8.處理機構(化製場)最大月再利用量證明文件。
(R-0111每月至少5噸以上;R-0112每月至少50噸以上。)
9.投標書(須知附錄五)
10.投標廠商責任切結書(須知附錄二)
11.押標金:新臺幣50,000元整。
※負責人出席或廠商未派員出席免附授權書;或代表人於開標時繳交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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